請問公司招待某位員工出國旅遊應如何作帳?
要如何報稅?







  • 2013-09-07 09:08:53 補充


    若是客戶出國考察旅遊由公司支付此部分應如何作帳?
    要如何報稅?




  • 2013-09-07 09:09:51 補充


    若是客戶出國考察, 旅費由公司支付此部分應如何作帳?
    要如何報稅?




  • 2013-09-07 11:13:50 補充


    延續以上問題
    電子機票收據.登機證明及代收轉付收據這些憑證,
    報稅時須附上嗎?




  • 2013-09-08 21:29:11 補充


    感謝大大悉心解惑還有一個問題請教
    公司特定招待某員工or部份員工出國旅遊,應認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,
    請問這個部份是不是要申報補充保費?於何時申報?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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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回答如下

 

(一)如果公司已經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,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,那麼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的相關費用,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,不足時,才能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。又公司舉辦員工旅遊,如果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,免視為員工之所得。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(如達一定服務年資、職位階層、業績標準等)時,則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,應該由「職工福利委員會」列單申報,若有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,是由公司負擔時,則屬「公司」對各該員工之補助,應合併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。

(二)如果公司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,那麼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,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,其中超過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限度部分,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。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所支付之費用,免視為員工之所得。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(如達一定服務年資、職位階層、業績標準等)時,則屬「公司」對各該員工之補助,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。

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釋規定,營利事業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,其因前揭情事對員工之旅遊補助,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扣繳或列單申報,以資適法。

 

012/11/27-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支出應列為員工所得

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,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者,其所支付的費用,免視為員工的所得;反之,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,例如員工必須達一定服務年資、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,其支出性質是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,應併列為員工的所得。

2012/7/13-營利事業對特定員工之旅遊補助,其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,應合併員工所得繳納所得稅

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、外旅遊,如已達一定服務年資、職位階層或業績等為招待標準,其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,應合併員工所得繳納所得稅。

營利事業,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釋規定,營利事業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,其因前揭情事對員工之旅遊補助,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扣繳或列單申報,以資適法。

2012/6/29-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活動,相關稅法小百科

(一)如果公司已經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,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,那麼舉辦員工旅遊活動的相關費用,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,不足時,才能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。又公司舉辦員工旅遊,如果全體員工均可參加者,免視為員工之所得。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(如達一定服務年資、職位階層、業績標準等)時,則為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,應該由「職工福利委員會」列單申報,若有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,是由公司負擔時,則屬「公司」對各該員工之補助,應合併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。

(二)如果公司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,那麼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,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,其中超過職工福利金提撥標準限度部分,再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。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旅遊所支付之費用,免視為員工之所得。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(如達一定服務年資、職位階層、業績標準等)時,則屬「公司」對各該員工之補助,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。

 

 

 

以上說明資料、供您參考

希望有解答您的疑惑、若尚有不明之處、煩請您補充疑問 



參考資料
啟善工商稅務會計記帳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chenyu-0720/ 新網頁http://blog.xuite.net/chen_yu_617/blog






  • 2013-09-07 09:45:57 補充


    財政部爰於101年10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,函釋該等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,應按「其他費用」列支,不受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限制,俾符合商業慣例,真實反映營利事業之經營利潤,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訟。




  • 2013-09-07 14:49:10 補充


    應檢附於記帳憑證(傳票)背後。




  • 2013-09-08 22:20:28 補充


    雇主應負擔補充保費、於給付之次月底前繳納。

    (薪資所得總額-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)× 補充保險費率(第1年為2%)